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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爆男因邻家牛偷吃饲料棍打牛主人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13 09:18:13


    本网讯(漆常青 黄环)  只因邻居家的牛吃了男子家门口桶里的饲料,男子要求邻居赔偿50元,在遭到拒绝后,火爆的男子便用木棍打伤邻居。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火爆男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邻居各项损失8163.7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万仁诉称:2013年上半年,我家的牛吃了被告人刘世琨家的饲料,被告人刘世琨找我讨说法,我也答应了他赔偿原物,但他不要。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世琨突然来到我家,要求我赔偿50元钱,否则就要打人。我还没有来得及回应他,被告人刘世琨便拿一根棍子打了我四棍,致我轻伤乙级。为治疗伤情,我已花医疗费2000余元,后续仍需医疗费5000元。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刘世琨赔偿原告医疗费7000元、误工费7000元、营养费1050元、鉴定费400元,共计15450元。

    被告人刘世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其辩解之所以殴打李万仁,是因为李万仁先对他动手,故对于被害人李万仁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刘世琨表示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世琨与被害人李万仁同系靖安县璪都镇港背村后头岭组村民。2013年上半年,因李万仁家的牛吃了刘世琨家桶里的饲料未及时赔偿,被告人刘世琨遂在同年12月13日18时左右到李万仁家中找到李万仁,要求赔偿50元钱,否则将殴打李万仁。其要求被李万仁拒绝后,被告人刘世琨便在李万仁家的木柴堆里拿了一根木棍,朝李万仁的左手手背、右手手背、右大腿、左大腿处各打了一棍,致李万仁左手第二掌骨骨折。后经靖安清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万仁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另查明:被害人李万仁系农民,至今共花费医疗费2734.24元。经医疗机构确定,后续仍需500元医疗费。经鉴定,误工休息日为70天。因本案事由,共花鉴定费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世琨故意伤害李万仁身体,致被害人李万仁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世琨在庭审中辩解其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李万仁先动手所致,该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故对该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被害人李万仁因被告人刘世琨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刘世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李万仁要求被告人刘世琨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其中数额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医疗费应为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支出的数额,即2734.24元,后续医疗费为500元。其提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根据上一年度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误工费应为4029.51元(21011÷365×70)。

    另外,原告李万仁虽未住院治疗,但其受伤属客观事实,结合其伤情,法院酌定营养费为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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