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杯开水引争执 男子持刀捅死他人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4-06-16 16:21:39


被告人杨学根出庭受审。

    本网讯(吕志豪 陈全)  6月13日上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一杯开水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学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过程。

    被告人杨学根,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系河南省潢川县上油岗乡农民,多年与他人搭伙从事农村物资交流会(流动摊点)的商品买卖。

    2013年12月6日,杨学根与被害人陶峰(武汉市黄陂县人)、杨岩、万丽(杨岩女友)、姚俊五人,乘坐杨岩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从息县物资交流会赶往固始,参加该县物资交流会。杨学根、陶峰在交流会上卖一些小玩具,杨岩、万丽、姚俊三人以抽奖方式卖袜子。杨学根、陶峰二人生意不好时会扮演顾客参与抽奖,帮助杨岩“撑门面”。五人为节省住宿费,相约住在该县沙河铺乡一家旅社。杨岩、万丽住一间屋,另三人同住一间屋。

    12月11日晚19时许,杨学根在房内休息时,从同屋人陶峰所提的开水瓶中倒水喝,引起陶峰不满。陶峰认为是自己提的开水,就不让杨学根倒水并辱骂杨,把杨学根按倒在床上,用脚踩他的头部,用拳头击打。二人随即发生厮打。万丽闻声赶来拉架,但未能拉开。厮打过程中,杨学根的门牙被打掉一颗,一怒之下,他拿起一把水果刀朝陶峰面部捅去,致陶峰左侧颈部大量流血倒地。

    事发后,杨学根与他人一起将陶峰送到医院抢救。当晚,陶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陶峰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侧颈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学根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考虑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在明知他人报案时而留在医院未离开,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因小事辱骂、殴打被告人,激化了矛盾,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案情,当庭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学根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