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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纠纷被伤诉索“挂床”住院费用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4-06-26 11:16:42
本网讯(杨镇海 徐义芬) 一女子与他人发生纠纷受伤住院期间“挂床”(即未实际住院)15天,在诉至法院索赔时,其“挂床”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未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路春红赔偿原告谢育兰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961.08元;驳回原告谢育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谢育兰与被告朱绪乾、刘世菊、路春红均系赫章县野马川镇双河村双河组农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刘世菊在自家的自留地里栽种樱桃树,原告谢育兰认为被告挖了她家地埂便将被告所栽的樱桃树拔起并折断,导致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朱绪乾来到现场后见原告拔了自家樱桃树便提锄头挖原告家的大樱桃树。随后原告去提了一把斧头,被告朱绪乾就去夺了原告的斧头往家跑。此时周围有邻居上前劝阻谢育兰,但谢育兰不听劝阻,继续追到被告家门前,提起扫把准备打朱绪乾。朱绪乾的儿媳路春红见状上前阻拦,谢育兰手中的扫把打在路春红身上,路春红便与谢育兰抢夺扫把,在抢夺过程中,原告谢育兰被推碰到墙上致头部受伤。原告受伤后到赫章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原告额部裂伤、额部血肿、左眼挫伤。原告住院治疗28天,花医疗费3849.40元,原告住院期间其由女儿护理。 另查明,原告2014年1月23日入院,2月20日出院,原告住院期间的用药清单显示原告从2月6日起就未用药,病历中也没有医嘱记录。 法院认为,原告故意毁坏他人樱桃树导致纠纷产生后不听他人劝阻,继续闹到被告家,致使事态升级,其伤系其殴打被告朱绪乾时,被告路春红去抢其手中扫帚过失造成,故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以百分之七十为宜;虽然被告路春红非故意伤害原告,但其应当意识到谢育兰年事已高,在年龄及体力上存在悬殊的情况下去抢夺扫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由于其没有预见到并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对原告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以百分之三十为宜。 法院还认为,原告谢育兰身体受到伤害后于2014年1月23日入院,同年2月20日出院,从其住院期间的用药清单中,可以看出原告从2月6日起就未用药,在病历中也没有医嘱记录,故从2月6日起至2月20日期间视为“挂床”,对原告“挂床”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因刘世菊、朱绪乾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由三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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