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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张无证据 供货方诉索逾期付款利息被驳
发布时间:2014-06-25 13:59:47


    本网讯(严如国)  李守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曹阳却迟迟未将货款打到自己的账户,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李守武于2014年4月21日将曹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曹阳给付拖欠的货款7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92754.17元。6月20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判令被告曹阳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8万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

    2012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即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李守武向被告曹阳出售阿瓦提县本地产的红枣、大芸等货物,由被告曹阳在内地多个省份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李守武积极履行义务,按照被告曹阳的要求完成了供货。但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最后付款期限届满时,拖欠李守武货款78万元。此后李守武多次催收货款,曹阳仍未支付货款。李守武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将曹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合法的的基础上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原告李守武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被告曹阳的要求完成了供货义务,被告曹阳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李守武要求被告曹阳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本案中,原告李守武向法庭提交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相关证据,但未提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对自己的请求判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笔者在此忠告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权利的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一定要以自己的诉讼请求为中心,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确凿证据加以证明,将诉讼请求所必须的法律事实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避免出现上述情况的发生,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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