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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款口头约定利息 债主诉索利息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4-06-24 13:07:35
本网讯(程磊) 面对好友借款不还,无奈之下的借款人只得将对方告上法庭。6月24日,安徽省肥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带来借款人唐中林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好消息是法院支持了他的还款诉请,坏消息是口头约定的利息法院未予支持。 去年3月20日,何奇琦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唐中林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并立下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面对唐中林的的数次催要,何奇琦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唐中林在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30000元及约定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唐中林法庭陈述说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3分,因何奇琦缺席且唐中林未能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实践中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故往往仅口头约定利息而没有写入借款。实际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口头约定利息发生诉讼时,对方不认可或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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