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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砍杀计生局干部案凶手今日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4-06-19 15:03:42
![]() 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 ![]() 被告人何深国。费文彬 摄 本网讯(吴凰汇 赵日友) 6月19日上午11时,被告人何深国故意杀人案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深国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深国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83388.39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何深国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欲给其生育的第四个小孩办理超生入户的相关手续,因其未缴纳社会抚养金等原因,工作人员无法为其出具相关证明,何深国便扬言第二日要持刀过来砍人。 次日早上,被告人何深国携带事先磨好的砍刀一把,驾驶摩托车于8时许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挥刀砍向正在上班的该局工作人员,造成被害人招某、黄某汉当场死亡,韦某、黄某华、谭某及路过的律师梁某被砍伤。后被告人何深国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深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认为被告人何深国存在特殊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了相关说明: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经查实,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办案机关已经依法委托并如实向鉴定机构提供被鉴定人的相关材料,包括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病史、治疗情况、生活情况,鉴定机构按鉴定规则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鉴定意见可靠,可以作为该案证据使用。 关于被告人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被告人何深国作案后虽然没有跑离现场,但其主观上并不是想自首,且在现场有抗拒抓捕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关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有中止行为的问题。被告人何深国在犯罪过程中,已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砍杀,并造成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后果已形成,在被害人谭某请求其不要再砍了,其没有再砍杀,只能说明他有控制能力,而不是犯罪中止。 关于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问题。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骆某、张某、凌某等人的证言,骆某在接待何深国时心平气和,依照相关规定解释相关政策,没有过激的言行,双方也没有发生争吵。在对待何深国夫妇超生的问题上,马路镇政府、计生站的工作人员也是依法依规进行。在处理危房改造这件事上,马路镇政府根据政策法规作了合理答复,不存在扣压补偿款情形,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 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反常自杀的问题。该案的后果完全是由被告人何深国对计生工作、对计生工作人员执偏见,产生杀害计生工作人员的犯罪故意。被告人何深国犯罪动机明确、目标明确、且作案过程中有节制,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反常自杀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在该案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已明确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在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已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 综上,虽然被告人何深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其因琐事而持刀将两名被害人砍死、将四名被害人砍伤,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何深国当庭认罪服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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