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潘金平 占雪巍) 2012年7月,程强找到好友王文丽,希望她能帮其担保一笔十万元的借款,王文丽当即答应。万万没想到一个月后,好友程强手机停机,一家人没了踪影。无奈之下,2014年2月25日,王文丽向亲朋好友东拼西凑了14.5万元还清了程强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事后越想越气,2014年4月,王文丽向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程强偿还王文丽13.6万元,多余的利息不予支持。
原来,王文丽与程强是多年的好友,程强因做生意急需一笔钱,向余某借了十万元,期限一个月,并约定如若逾期未还,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王文丽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程强一家外出躲避债务,余某只好向保证人王文丽索要债务。无奈之下,王文丽代为偿还余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5万元,后向程强提起追偿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程强偿还代偿款14.5万元。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王文丽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替程强偿还了余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外,有权向债务人程强清偿。王文丽作为保证人在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对利息计算方式及金额的抗辩权,其实际清偿的利息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该超出的利息已大于主债权范围,应由保证人王文丽自行承担,保证人王文丽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