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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修水渠未开会拒付款 承建者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2014-06-18 13:33:21


    本网讯(刘小明)  村里的水渠重新修好了,村民却不高兴,拒绝付款以致闹上法庭。6月17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村小组支付原告刘新工程款23000元。

    2012年6月,时任该村小组组长的罗华与原告刘新商量给组里修水渠,因为当时村小组有山林副业的收入,所以当时组长罗华就没有开村小组大会商议修水渠的事情,并说修水渠不要村民出钱,直接做主将水渠工程交给原告刘新承建。2012年10月工程完工后,经过验收并交付使用,罗华用村小组山林收入支付了一部分工程费,剩余的23000元一直未付。2014年,因罗华不再担任村小组组长,同时村民以工程交给原告刘新承建未开村小组大会和时任村小组组长罗华说过不要村民出钱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刘新逐诉至法院,要求该村小组支付剩余工程款2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小组代表人罗华将水渠工程给原告刘新承建,村小组与刘新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现在刘新完成了承揽工作,那么村小组应该履行支付承揽费的义务。罗华作为村小组组长以不要村民出钱为由未召集村民开会商议虽然其做法有欠妥当,但是作为相对人的刘新有理由相信罗华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合同关系,保障善意第三人权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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