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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前夫以自己名义贷款诉信用社返款获准
发布时间:2014-06-24 10:36:42
本网讯(白菊) 女子在银行查到自己有不良记录后方知前夫以自己名义向信用联社贷了款,为避免再次产生不良记录其只好先将该贷款及利息全部偿还,之后多次与信用联社协商解决无果,女子最终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物返还纠纷。 朱艳与吉永凌于2011年4月10日离婚。二人离婚前,前夫吉永凌于2008年9月11日以朱艳的名义向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10000元,后吉永凌未偿还该贷款,致使朱艳产生不良信用记录。2011年11月,朱艳发现其有不良信用记录后,其为避免再次产生不良记录,只好先向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了该笔贷款的本息合计人民币15379.32元。 还款后,朱艳多次与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商解决,但该银行却以各种借口推辞。最终,朱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其已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5379.32元,并由被告立即清除其的银行不良记录。 审理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由被告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告朱艳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5379.32元;二、由被告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中国人民银行镇雄县支行书面申请撤销原告朱艳的不良信用记录。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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