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酒店违法经营致食物中毒不服处罚状告食药局
发布时间:2014-06-19 10:31:56
本网讯(赵子钦) 广西钦州一酒店业主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生产经营早餐致17人食物中毒,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45元和所查封生产工具,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复议后酒店提起行政诉讼,6月上旬,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维持食药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驳回了酒店的上诉。 原告酒店业主秦先生在经营某酒店期间,未经行政许可在违法地点从2013年1月起向入住的旅客供应早餐。同年6月9日广西翻译学会年会暨广西高校外语专业第三届学术论坛与会人员食用原告提供的早餐后,17人出现腹痛、腹泻、吐呕等消化道症状。钦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确定此事件为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 被告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原告酒店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2013年12月向钦北区法院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钦北区法院认为,被告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幅度范围内罚款符合法律规定,罚款处罚不存在过重问题,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维持。遂依法判决维持被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酒店上诉称,上诉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比照《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量化标准,对上诉人的处罚应当在16000元以下,被上诉人处罚大大超出此限度,背离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食药局答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出法定幅度范围。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遂于6月上旬二审判决驳回了酒店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