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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酒店摔伤起诉旅行社获赔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6-16 09:17:58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旅行社因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务,被判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12年10月19日,曹建军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五日游活动,曹建军在旅行社提供的一份印刷体旅游合同上签名。其中合同约定,游客在住宿酒店自由活动期间受伤,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0月26日,曹建军随团到达北京,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入住北京一研究中心的培训楼。2012年10月27日,曹建军随团活动一天后,晚上在卫生间洗澡时滑倒受伤。次日,曹建军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左)。曹建军此次受伤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其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旅行社向曹建军提供的旅游合同系其事先拟定并已打印好,其中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并未与游客事先协商,故旅游合同中关于游客在酒店受伤,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条款系旅行社单方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中关于游客在酒店受伤,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合同条款,系旅行社单方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旅行社不得依据旅游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主张免除自身责任。 由于旅行社为游客安排住宿的北京一研究中心的培训楼,其不具备对外经营的资质,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故应当认定旅行社在旅游组织活动中存有过错,其应对曹建军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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