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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诈骗后主动自首并退赔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4-05-08 09:08:05


    本网讯(陈文博)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诈骗案,被告人曹瑞作案逃跑后在异地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受害人,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刑事相关法律及精神判处被告人曹瑞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瑞于2012年5月份在温宿县古城新苑小区售房部从事楼房销售工作,同年11月从该售房部辞职。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曹瑞冒充温宿县古城新苑小区楼房销售人员,在阿克苏市亿隆大酒店与被害人罗安花协商温宿县古城新苑小区三栋一单元1002室的销售事宜。后被告人曹瑞以温宿县古城新苑的名义与被害人罗安花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从被害人罗安花处收取了购房押金30000元。被告人曹瑞取得被害人的钱款后即逃离阿克苏市。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曹瑞向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门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曹瑞的家人已就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虚假购房协议书一份、证人刘某、蒋某的证言、被害人罗安花的陈述、被害人罗安花收取退赔款时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及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瑞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瑞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曹瑞及其家人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确有悔改之意,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曹瑞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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