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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内部租金分配起纠纷 法院调解续租约
发布时间:2014-06-11 11:25:13


    本网讯(白菊)  出租土地给煤矿公司使用,但因租金的分配在家庭内部引发矛盾,继而又与煤矿公司产生纠纷,煤矿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2006年农历十月二十一日,原告镇雄县马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四被告杨忠福、武绍琼、杨开友、杨开举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协议,约定将四被告位于中屯镇中屯村马路村民组“大田“的一块地租给原告镇雄县马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该土地的四至界限为上至朱正书土地,下至常开飞土地,左至公路沟边,右至谭家方土地,约定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300元,原告镇雄县马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土地租金支付到2015年农历腊月三十。因四被告对租金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遂与原告发生矛盾。镇雄县马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遂起诉要求继续使用该土地。

    庭审中,被告杨忠福、武绍琼辩称,该土地是其的承包地,土地租金应给其养老;被告杨开友辩称,这块地是老人分给其种的,租金应支付给其;被告杨开举辩称,这是老人的土地,其没有分过土地,但租金应有其的一份。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镇雄县马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租用四被告“大田”的土地(四至界限为上至朱正书土地,下至常开飞土地,左至公路沟边,右至谭家方土地),时间从2015年农历腊月三十日至2021年农历腊月三十日,租金为每年人民币4000元,每次支付三年的租金,每年给煤炭两吨,租金和煤炭由杨开友和杨开举平均分配,如果2021年农历腊月三十日后镇雄县马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需继续租用,租金不变,但租金仍应每次支付三年;二、原告镇雄县马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租用期限内每年给被告杨忠福、武绍琼煤炭一吨。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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