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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黄建平 欧阳辉 发布时间:2014-06-10 15:37:28
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统计、归档等环节中对诉讼组织、调度和监督的系统性活动。自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实施以来,笔者就审判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提出如下建议,与供商榷。 一、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机构设置不合理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需求越来越高,人少案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法官的工作强度时刻处于超负荷运作。在这样的一种形势下,要求基层法院专门抽出一部分审判人员组成一个管理部门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在各种改革措施的强力推进下,各基层法院也相应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受人员限制,审管办往往是设立在审判监督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审管办没有独立编制,在组成人员、机构级别、管理范围等方面都无法与其他部门相提并论。一是受审判力量缺乏的影响,成立审判管理部门时会避开一线审判人员,抽调不具有审判资格或是二线人员组成审判管理机构。机构组成人员的现状严重限制了审判管理部门职能的发挥。二是机构级别偏低。受机构编制设置的限制,审判管理部门多为内设机构,有名无实,且与被管理的业务部门之间是平级关系,有的甚至比业务部门级别要低。在这种级别设置下,审判管理人员难以放开手脚、放下顾虑,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三是管理范围偏小。案件质量名义上由审管办全面负责,实际上存在多头管理现象,流程管理、案件评查、信访管理、错案、瑕疵案件的认定,都是案件质量管理的内容,但是未归于同一个部门。 (二)法院物资装备落后,技术措施不到位。 在审判流程管理中,与之配套的电脑软、硬件设备滞后(如扫描仪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低,有的甚至还是电脑盲,许多由电脑完成的工作还在用手工完成,重复劳动多,工作效率低,妨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审判人员网上办案能力相对较低。基层法院干警老龄化现象严重,40岁以上干警大多不懂电脑应用知识,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不高,网上办案能力差。二是重建设轻维护。为提高信息化水平,基层法院在物质装备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建设后期,受经费不足、技术力量短缺等影响,信息化硬件和软件的维护不能跟进,影响了信息化进程。三是审判管理技术人员短缺。基层法院信息技术管理和操作人员贫乏,大多数基层法院没有网管员,为了加强管理从社会上招聘了一个兼职信息化技术人员,他们对审判管理流程不熟悉,不能将信息化和审判管理娴熟的衔接到一起。 (三)审判管理错位 目前管理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制度比较多,但单独规范审判管理工作机构的制度却缺乏,对审判管理的内容,管理工作的责、权、利及奖惩等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以致现行审判管理工作方法单一、粗放,静态监督多,动态监督少,案件质量限事后调卷检查,缺乏能动监管。审判管理责任不明,各职能部门衔接不畅,层级管理变成层层推卸责任,流程管理流于形式,效能低下。在管理方式方法上仍靠行政化管理手段,没有找到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管理手段,未能发挥管理的应有效能。服务管理不到位,不全面,监督管理注重审判结果,忽视对案件的事前、事中监督,忽视对审判执行过程的监督。 (四)审判行政色彩浓重 受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司法体制的影响,人民法院基本上沿用行政化手段对审判工作进行管理,最典型的表现为“庭长、院长”审批案件制度。这样的管理模式具有极强的行政化和集权化特征,导致了“判者不审、审者不判”情况的出现,层层报送、层层签发,法官不能拥有独立完整的审判权,使得办案法官受到制约,办案责任分散,导致审判行政色彩浓重,审判管理无法着力。 (五)审判绩效考评指标不科学。 虽然各级法院都制定了相应的考核考评办法,但部分考核指标设计不合理、不科学,如再审改判率、违法审判率、涉诉上访及奖惩制度等,再加上有的法院不重视考核考评,体制粗疏,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到位。有的法院虽然制定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程序,但没有把考核考评结果与法官的责、权、利联系起来,奖惩制度未落实到位,最后流于形式,法官队伍建设缺少活力。 二、对策建议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注重科学管理。因此,要革除现存审判管理中的弊端,必须不断完善审判管理。针对当前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初浅的对策: (一)提高对审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审判管理不仅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而且科学的审判管理还是解决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的重点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在实践中注重审判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无事办”,审判管理的职责不只是监督和指导,更不是针对法官进行纠错整改,审判管理工作也不仅仅只是审管办的事,审判管理是全方位的立体式管理,它是法院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广大法官的共同责任。因此,广大法官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审判管理的认识,做到人人参与、个个有责,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考评、监督及制约等方式,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核考评,对审执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优化审判管理机构配置,加强审判管理职能。 首先,法院管理即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及司法政务管理通过三个机构即审判管理办公室、政工室及院办公室,但是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是为审判这个核心工作服务的。因此,审判管理的权能应具有权威性,不仅在队伍上要安排精干力量来进行审判管理工作,配备配强审管办的人员,而且除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绩效管理及司法统计等工作外,发改案的管理及审委会的日常工作也应归口审判管理办公室,以更好地对审判质效进行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审判管理应有的作用。其次,审判管理办公室一直处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状态,常常使审判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应给审管办配备足够的经费,以顺利开展日常工作。再次,对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人员,另行考核考评。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人由于工作职责决定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得罪”一些人,不能大胆地开展工作,因此,法院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考核时,可考虑审判管理人员不参加“民主测评”,而由院党组单独进行考核考评。 (三)加大信息化技术投入。 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法院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有效载体和根本途径。要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化硬件设施的作用,就必须提高法官的网上办案能力。一是强化信息化应用培训,通过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互帮互学等方式,加强信息化技能培训,使干警逐步掌握信息化应用技巧,真正适应无纸化办公。二是加强对信息化网络的维护管理,要加大资金投入,做好软、硬件升级,损坏部件的更换,保证网络的可持续发展。三是落实安全保密措施,做好局域网及与局域网联网的计算机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工作,同时要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确保信息和网络设备安全。 (四)推行“两权”改革。 “两权改革”是指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改革。主要的思路是优化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配置,既要依法保障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其行政化;又要强化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权,防止其边缘化。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规范、促进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一是在点上管住重要案件和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的法官;二是在线上管住案件的运行程序和评估、拍卖和鉴定等重要环节;三是在面上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和改发、信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一问题重复发生。 (五)注重审判绩效管理,发挥导向作用。 一是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确定科学的考核考评指标。法院必须在每年年初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并体现审判价值取向和审判工作规律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干警绩效考核办法》,这两个办法的制定应依托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建立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工作和法官司法能力的审判绩效评估体系,并设定科学具体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政工室及纪检监察室等相关庭室等共同组成考核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指标,从考核法官的政治思想、廉政建设、工作业绩、理论素养等方面的情况,正确评价法官明辨是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把审判管理、岗位目标考核及与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引导法官不仅注重审判质量,还注重审判效率,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实现管理效果。 二是要转化考核结果,体现考核的实效性。有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程序,还必须体现法官业绩考评的实效,要建立法官个人业绩档案及办案干警个人案件质量登记台账,把案件质量评查、文书评查、庭审观摩等活动的评查结果记入个人绩效档案,经考评法官的案件质量,并按季对法官所承办案件的调解、撤诉及判决率等记入绩效档案,以考评法官的办案效率,使法官每办一起案件,每开展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目标。同时,实行按季一小考,半年、年终一大考的考核模式。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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