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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推地纠纷互殴均受伤 法院调解化恩怨
发布时间:2014-06-11 10:43:16
本网讯(刘伯梅) 一对地邻居,相安无事了几十年。2013年年底,原告(反诉被告)胡明想把靠着自己地的地埂子推一下,被告(反诉原告)孟飞以推地之后机耕路变窄为由坚决不同意让胡明推地。两人因此大打出手,导致一方受伤、对方轻伤。6月9日,经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被告孟飞在赔偿原告胡明经济损失40000元后,原被告双方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 5月5日,自诉人胡明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孟飞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1623.29元。被告人孟飞于2014年5月28日以自诉人对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胡明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6742.71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早晨,自诉人胡明与被告人孟飞因推地一事发生争执,双方进行了互殴。自诉人在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12271.29元。自诉人胡明的伤情经两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范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振兴司法鉴定所鉴定,自诉人的损伤已构成10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在这次打架事件中,也有一定的损伤,在阿瓦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2166.71元。 在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态度坚决,互不让步,一时间调解陷入僵局。于是承办法官请当事人的家属及该村委会负责人到法院参与调解,首先向村委会负责人了解该地块的具体情况,两户村民之间以及与其他村民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然后从法律、村规民约、生产原则、风俗习惯等角度悉心地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并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 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被告人孟飞对自己的行为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也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并在法庭上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涉及道路通行、采光、通风、排水用水等相邻权的事情并非完全是“自己”的事,此问题可能与他人发生法律上的关联,法律对涉及相邻权的各类行为当然具有约束力。当此类纠纷出现时,纠纷双方应从生产和生活的角度出发,多为对方想一想,力争协商解决纠纷,而非大打出手,使矛盾升级。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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