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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巡回 和谐调案
作者:梁万松 柯尊师   发布时间:2014-06-11 15:01:00


    利用休息时间,带着巡回审判横幅,背上法徽、笔记本电脑,踏着一路泥泞,顶着一片阳光,6月7日上午,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向坝法庭干警来到辖区最偏远的桃源乡两河口村进行巡回审判。这里,即使从法庭出发,也需要三个半小时的车程。

    2013年11月,被告袁某雇请原告刘某等4人为其装运一车木材,被告付某与袁某相约用同车将个人自用的木材一并运出,但分别找人装车。刘某等人给被告袁某装完木料后,袁某当即支付了的劳动报酬。此时,付某委托所委托帮其装车的同事告知袁某,给付某装车的人手不足,希望袁某代为找人提供帮助,袁某遂将此事告知了刘某等人。

    考虑到付某是驻村干部,平时待人不错,刘某便同其兄弟前去帮忙。在装车过程中,因为夜黑光线不足,刘某不慎从车上跌落,导致颅骨受伤,肘骨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这是一起法理上的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但却是原、被告心里的雇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认识偏差之深、化解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和庭前了解,认为此案案情虽然不复杂,但是案中蕴含了农村复杂的人情关系,绝不能一判了之。

    被告袁某在该村做了十余年的木材生意,在此过程中曾多次雇请原告刘某装卸木材,双方关系良好。而被告付某是该乡驻村干部,声望较高,与群众关系较好。当天,听说付某有木材要装车,刘某便携其兄弟主动帮忙,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较严重后果。

    刘某受伤后,袁某、付某都尽自己的努力,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三方在后续治疗和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加之此案诉讼标的额8万余元,在农村是个不小的数目,矛盾逐渐深化。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矛盾,该庭决定到矛盾发生地巡回审理。

    审理的地点选在村委会,会议室里摆好桌椅,悬挂好国徽、横幅,带着私人的笔记本电脑,上午10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年轻的承办法官有理有序,一一推进程序,细细查问案情。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三方对案件事实虽无异议,但对事故责任存在极大异议。原告认为,自己被袁某雇请后,在袁某通知下给付某帮忙搬运木材,在此过程中受伤致残,两被告都有责任。而袁某认为,自己在雇佣刘某完毕已经支付了劳动报酬,雇佣关系已经结束,不应承担责任。付某则认为,刘某非自己所雇请,且本人不在现场,不应承担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们通过面对面做工作、交叉调解等方法,融情于理,分别对三方当时人进行劝说。首先,告知刘某自身的过失责任,其次阐明袁某的推荐责任,再次细致、耐心引导付某想通了受益人所要承担的责任。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袁某、付某分别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一万元、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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