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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如何通过测评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6-10 15:55:26


    值此社会转型之际,社会关系变化剧烈、社会矛盾尖锐复杂、思想观念激荡碰撞,党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寄予厚望。同时,在全媒体时代,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深度和自由度都空前增加,法院及其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甚至人民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处于网络民意的实时关注下,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面临更多的机遇,也面临更大的挑战。然而,制约和阻碍人民法院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现实因素大量存在,譬如,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不适应党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封闭内向的工作模式不适应自由开放的社会舆论环境,具有官僚主义色彩的沟通方法不适应平等互动的新型干群关系,具有形式主义成份的业务评价体系不适应社会结构和执法环境的变化等等。要让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官高度重视执法公信力建设,推动解决影响法院执法公信力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抓手、一个有力的杠杆。

    执法公信力的测评就是这样的一个抓手和杠杆。只有科学地测评人民群众和党政干部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及时发现法院机关的自身定位与公众期待之间的差距,才能客观准确地查明原因,切实有效地改进工作,树立良好的法院执法形象。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强调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为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笔者结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内涵,对基层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作以粗浅的论述。

    一、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的必要性

    法院执法公信力考评体系是法院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对法院业务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导向、激励、监督和管理作用。但是,考评指标不科学、考评方式不合理、考评数据失真等问题日益突显,成为当前制约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个因素。一方面,考评指标和考评机制的形成有一个过程,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另一方面,法院内部的业务考评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即难以反映法院工作的全貌,也难以反映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只有把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对法院各项工作作出全面而合理的评价。

    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不能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必须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要重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评价。但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业务考评只有审判执行业务统计数据,主要反映的是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难以反映当事人特别是社会各界的意见即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因此,我们在研究完善法院内部业务考评指标和考评机制的同时,还应当研究建立和实行外部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机制,即通过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指标和测评机制,定期地、动态地反映人民群众对法院执法办案的意见和社会效果以及当地党政机关干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满意度。

    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体系包括测评指标和测评机制,是与法院审判执行业务考评体系并行的系统性分析工具,是实证研究方法在法院工作决策机制中的应用。它主要是对法院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满意度的测评,直接反映了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和信任度。它有助于科学评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及时反映法院执法办案的总体状况和问题,深入分析法院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克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保障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探索建立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体系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价值。法院执法公信力指标体系,是通过实证方法测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法院工作状况、成效和问题的综合性量化分析工具。其目的是,客观全面地反映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及时准确地发现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收集社会各方面对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决策参考,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根据近年来的经验,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主要模式是,即通过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和途径统计分析人民群众和党政干部对法院工作的评价,了解人民法院实现其法定职能和满足社会期待的情况,看其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和保障了法制统一、司法公正、公共安全、反腐倡廉等价值。并由专家小组通过一些客观数据来分析和评价法院机关及其各内设机构和办案人员是否依法办案、依法办事,纪律作风及廉政形象好不好,等。由于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是与法院业务考评体系并行的测评体系,法院业务考评体系统计和反映有关法院工作的客观指标、状态指标,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则主要反映有关法院工作的主观指标。主观指标可以细化为若干项具体指标,并设置一些开放的指标。指标体系设置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设置价值评估和状态评估的具体指标,必须结合法院工作的特点和相关研究成果,研究制订指标体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几次试点和检验。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院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但是,法院执法公信力指标体系应当是统一适用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不分东、中、西部。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本身是反映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各方面发展状况和法院工作状态的综合指标,不宜针对不同地区设置不同指标和权重,只有适用统一的指标体系,才能保证各地法院执法公信力指数的可比性。测评结果出来之后,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法院执法公信力指数进行比较,也可以分别在东、中、西部内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法院执法公信力指数进行比较。这些比较是研究和发现我国目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有针对性地提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检察公信力测评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法院工作,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院工作。因为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同,可比性较弱,再加上目前实施条件的局限。法院执法公信力不仅可以反映全国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法院工作水平和发展状态,而且能够提供一套导向明确的评估标准。

    通过定期地、连续地进行测评,及时地反映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把握我国法院工作发展的脉搏。可以考虑邀请高法相关部门的人员和法院系统以外的科研机构和专家参与,充分发挥法院理论研究的角色效应和人才资源优势,并根据党和国家对法院工作的部署和社会关注热点,逐步完善和适时调整指标体系,以便灵敏地反映法院工作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在测评主体上,设想完全由社会组织或者专门调查组织来进行,但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为他们对法院工作和法律政策的了解较少,指标设置的科学性难以达到,测评过程和测评结果容易受到影响,这些情况都不利于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工作的顺利发展和积极作用的发挥。相反,由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来开展法院执法公信力的测评工作,也可能因为过度内部化而影响测评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削弱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的积极作用,甚至使其成为宣传的工具。在调查主体上,实行课题组直接调查与委托统计局或者专门机构调查相结合原则;在调查方法上,实行电话访谈、书面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相结合;在这两类之中进行调查时则完全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既有普通公民的随机问卷调查,也有专业人士的抽样访谈;对调查获得的数据,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并提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综合研究报告。原则上至少在早期试行阶段,研究报告仅供法院系统内部决策参考,不向社会公开。经过几年的试行后,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公开的时机和内容范围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于法院执法公信力的测评是一种反映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认可程度、满意程度和信任程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院业务考评体系的重要补充,是推进法院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有力措施。

    二、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的意义

    (一)科学评估法院工作成效特别是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克服内部业务考评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并与业务考评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考评体系。

    (二)及时反映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工作的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保障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三)每年通过实证研究形成关于法院工作社会评价的综合分析报告,有助于保持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各级法院领导机构的决策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为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是反映和促进法院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措施和手段,同时,法院执法公信力建设的进程和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执法公信力的测评工作,法院执法公信力比较高时,测评工作会受到欢迎和支持,相反地,可能受到抵制和阻挠。当然,法院执法公信力的测评毕竟是一种不断完善的体系,只能无限地接近客观的现实的法院执法公信力,永远不会完全等同于客观的法院执法公信力。首先,我们正确对待一些人以测评不准确为借口来埋怨甚至攻击测评工作。我们应当允许测评工作有一个不断改进的过程,也应当允许发表各种对测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这是一个互相适应和互相促进的、积极改进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有激烈的批评或者测评不准就因噎废食,全面否定或者停止测评工作,也不能无视测评工作或者社会舆论中出现问题,拒绝改进,停滞不前。其次,我们要正确对待和运用测评结果,留有余地。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只是一种相对科学的方法,获得的结果也只是一种相对客观的真实或者主观性真实,它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客观性都是有限的,一旦绝对化,就会出现各种问题,甚至引起巨大的阻力。总体上说,有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比没有好,有利于我们更加自觉地、科学地开展法院执法公信力建设。

    三、法院执法公信力应如何测评

  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具体指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公信力。法院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但是对于公信力的理解,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公信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信力应当是公权力的属性。第二,公信力是对公权力行使状况的评价。第三,公信力是令人信服并为人所信的力量。首先,公权力机关本身要创造公信力,然后才能使社会公众产生信服力。如果公权力机关本身不公、无信,社会公众绝对不会对其信服、信任。其次,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努力只有得到公众认可,才能在社会中形成对公权力机关是否公信的正面评价。有观点把公信力理解为仅仅是公众对公权力的信服程度,是片面的,是不完整的。法院执法公信力测评,是对审判执行权行使状况的评价。因此,首先应当考察法院机关履行职能是否积极、法定职能是否履行到位。其次应当考察履职行为是否依法,比如是否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第三应当考察履职方式是否文明,比如是否理性、便民、公开。第四应当考察执法人员形象如何。执法公信力的根本在法院内部,社会评价是对法院履职情况的感受。所以,测评执法公信力,既要考察法院实际履职情况,又要考察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即从内在公信力和外部认可度两方面来衡量。其中,内在公信力应采用客观数据指标,外部认可度可采用主观评价指标。主观评价指标的设置。对法院工作没有了解就没有对法院工作的认知,没有利益关联的了解就没有深切的感受。为了准确获得测评对象的认知和感受,应当针对不同的测评对象分别设置测评指标。根据了解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社会公众分为不特定人群和特定人群两类。特定人群亦应进一步细分国家机关人员,其特点是工作接触,配合制约。律师,其特点是广泛接触,专业“对抗”。案件当事人,其特点是个案接触,利益攸关。对不特定人群的测评指标。对不特定人群的测评指标应当概括、通俗、简洁。具体指标可以考虑:履职尽责、执法公正、执法效率、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便民、执法公开、法官职业素质、法官职业道德等。测评法院执法公信力应当量化,以便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方面进行直观地比较。这就需要设计测评指标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化机制、客观数据指标与主观评价指标的联系机制。

  首先,设定主观评价指标测评分值。可以考虑设置6个量级: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了解、不满意、极不满意6个等级。在分值设定上,笔者认为,应当设置负分。因为“不满意、极不满意”显然是负面评价,负面评价不应赋予正分。因为法院执法公信力在不满意人群心目中即等于零。其次,客观数据指标的数据转化为测评分值。客观数据指标的数据并不能直接作为测评分值使用,只有与参照物作比较才能转化为测评分值。笔者认为,可以将所在地区法院总体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参照物。与参照物相等的,设置分数。

    因此,社会评价指标的权重系数应该大一些,在社会评价指标中,对三类人群的测评指标也应当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由于不特定人群在整个社会公众中所占比重最大,最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评价;由于特定人群与法院接触较多、对法官了解较多,对法院工作感受最深,所以,可以考虑赋予不特定人群和特定人群相同的权重系数。此外,为了保证测评的一致性,还应当统一规定社会评价抽样测评对象中各类人群的比例。可以考虑,不特定人群测评人数占社会抽样测评人数的50%,国家机关人员测评人数占社会抽样测评人数的30%,律师测评人数占社会抽样测评人数的10%,案件当事人测评人数占社会抽样测评人数的10%。

    四、如何通过测评有效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职能的目的是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在实现司法职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依法治国的支柱力量之一,如何通过测评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树立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提供便民的服务、提升执法公信力,恪守践行法官职业道德。法官承担着法律实施的神圣职责,承载着老百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特殊的职业,也需要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以“忠诚、公正、清廉、高效”为核心的法官职业道德,既是对法官的基本素质要求,也是法官这个群体的共同价值追求。恪守践行法官职业道德,形成法官职业品格,才能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使法官个人的道德行为从偶然逐渐变成一贯而稳定的行为模式。始终坚守忠诚,不偏离法官人生的基本方向,不脱离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牢记使命,始终怀着一颗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之心,不犹豫、不动摇,坚定不移,将理想信念追求到底;敬重法官这份职业,对职业产生认同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恪尽职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付出应有的努力,做出应有的贡献。始终坚守公正,就不会随意执法,更不会徇私枉法,就会站在当事人双方和老百姓的角度换位思考,排除外界干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认真处理好每一起案件,着力化解矛盾,追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效果,即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统一。始终坚守清廉,就不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致走向堕落,就能守住执法的底线,无所畏惧,不为情所扰、不为物所惑、不为色所诱,问心无愧、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有公正执法的底气。始终坚守文明执法,抛弃甚至远离那些简单机械甚至粗暴的方式方法,运用群众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让群众信服。

    (二)在执法办案中体现人文关怀,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最终要落实到执法办案上,落实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上。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发挥的好不好,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高不高,执法活动能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民法院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是否适应新形势下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法律的权威性要维护,不能过于生硬执法。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应将履行职能当作一种“服务”,把人民群众当作我们的“顾客”,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群众温暖的关怀。要求法院干警在工作生活中、执法办案中充分尊重人格、保障人权,体恤案件当事人的需求,顾及他们的感受,最大限度的给与他们以人性化的关怀和照顾。无论是接待来访群众还是在执行强制措施时,都应从细微处入手,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效能,使法院工作成为彰显公正、排解民忧、化解民怨、维护人权、赢得民心的过程。此外,用实践检验执法水平与能力的提升,还应该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社会效果为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既要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又要积极保障人权,使办案达到最佳效果。办案过程要扩大和解,息诉等司法手段的应用,使犯罪人员真正认罪伏法,尽可能消除当事人的积怨,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重视法院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和法官文化是一种职业文化,它外显于法院风貌,内隐于法官心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要通过潜移默化和循序渐进慢慢培养形成。要注重文化环境宣传建设,影响和熏陶法官。通过有针对性的文化环境宣传建设,营造一种浓厚的法院职业文化氛围,使法官能深刻体会到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切实感受到法官自身所承担的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并能轻松、愉悦的工作,从而最大限度的激发法官的执法良知以及职业责任感、荣誉感、自豪感。培养良好职业素养。法官的一言一行,尤其是法官每办理的一起案件和每处理的一件事情,在老百姓特别是那些寻求过司法救助的人和案件当事人看来,代表的不仅仅是法官本人的形象,它折射出的是整个法官队伍的精神风貌和执法素养,甚至关系到他们对法院审判执行事业,对党和国家形象的感性认识。因此,法官在讲究方式方法、带着感情和责任把工作做到位的同时,一定要注重自身的司法礼仪,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细微之处做起,点滴小事做起,致力于养成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的执法习惯和职业素养,树立法官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注重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丰富法官精神生活。通过开展读书会、论坛会、研讨会、参观学习以及一些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陶冶情操,丰富法官的内心世界,培养和塑造法官良好的精神品质和职业形象。坚定法官价值追求。通过树典型、学先进,强化学习教育,引导法官牢记“三个至上”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和职业信仰,形成良好的价值追求促进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四)扎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党在新的执政环境和执政条件下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这也要求我们要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找准“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切入点。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服务党的大局工作中彰显为人民服务的心情,切实在确保执法公正、方便群众诉求以及关爱弱势群体,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上出实招、求实效,努力在全社会树立人民法院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用真心换民心,在无形之中群众对法院有了更多的信服,有了更深的敬重。甚至,群众中的口耳相传是对法院执法公信力提高的最好宣传员,在每一项细致的法院工作完成的同时,收到“服务一处,影响一方”的效果。

    结语

    人民群众的满意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标准,人民群众的评价是法院工作的动力,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是法院执法公信力提升的源泉。所以说,执法新形象的树立,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在民心的汇聚中。只有把握这一点,才会不断激励我们的法院干警不断完善,提升自身能力素养;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在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过程中,得到更多由衷的肯定。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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