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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钱转错账户 男子诉至法院获返余款
发布时间:2014-06-10 14:43:27
本网讯(白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男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却因失误将款项转到了另一个人的账户上,之后多次找对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维权。 邓成林与一个名叫陈兴贵的人存在经济上的往来,2014年5月2日,邓成林准备通过网上银行转款138700元到陈兴贵账户,在转款时误将该款转到陈兴勇的农行卡账户(因陈兴勇曾向邓成林借过款,因此邓成林有其农行卡账户)。事后,邓成林多次与陈兴勇联系,要求其返还存款,但陈兴勇均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 2014年5月3日,邓成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兴勇及时偿还人民币138700元。 庭审中,被告陈兴勇辩称其确实收到138700元的存款,但其已支取了20000元,只同意返还余下的款。 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陈兴勇返还原告邓成林人民币118700元(被告陈兴勇已支取的人民币20000元,原告不要求返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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