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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伐生态林木出售获利领刑半年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06-03 11:27:42
本网讯(廖长春) 6月3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曾小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小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经林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携带柴刀、单手锯和钢卷尺等工具先后四次到曾发生火烧山的泰宁“帽顶”山场盗伐林木,四次共计盗伐杉木43株、松木1株、阔叶树6株,每次造材后雇用他人的厢式货车将盗伐的杉木装运到事先联系好的木材厂出售,共计得款4530元。 经鉴定,被告人曾小林在“帽顶”山场盗伐林木50株,折立木蓄积3.3985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盗伐集体林木50株,折立木蓄积3.398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曾小林盗伐的林木为生态公益林,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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