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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转让廉租房为诱饵多次诈骗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23 10:23:08


    本网讯(谭燕 魏文波)  5月21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夏建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夏建明申请到石门县楚江镇观山社区的一套廉租房指标。同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建明与石门县二都乡竹塔居委会居民肖多平口头协议将该指标以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肖多平。同月23日,被告人夏建明以交廉租房房款为由,谎称杨昌银系观山居委会的负责廉租房收款的工作人员,要求肖多平将现金汇入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杨昌银账号,肖多平当日将人民币20 000元汇入该账号,后夏建明将自行填写“夏建明东城廉租房房款20 000元”字样的收据交给肖多平。

    2012年1月9日,被告人夏建明又将该廉租房指标口头协议形式转让给蔡永明,并在夏建明的陪同下,蔡永明在石门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夏建明的名义交纳廉租房款5万元人民币。尔后,被告人夏建明在2012年1月至5月期间,还以交廉租房款名义,从被害人肖多平处多次骗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夏建明将自行填印有中国建设银行“肖多平廉租房购房款38 000元”的缴款单交给肖多平。被告人夏建明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2012年8月,蔡永明放弃该指标并在夏建明的陪同下取出先前交纳的5万元廉租房款。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夏建明又与匡欣楚就该套廉租房签订了转让协议,现该房由匡欣楚入住。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建明犯诈骗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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