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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获取假药再销售牟利 两人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20 09:39:34


    本网讯(谭燕 刘玉淼)  5月19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昌云华、丁化平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缓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万元。

    湖南德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昌云华,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在明知“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系假药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后,以每瓶12元人民币的价格先后两次销售给石门县三圣乡卖兽药的丁化平共43瓶。以每瓶15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临澧县陈二乡太马村的卫生室医生伍千志19瓶,并叮嘱二人这种药不是从正规渠道来的,不能摆在外面卖。

    丁化平明知“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可能是假药的情况下,仍从被告人昌云华手中购买了43瓶,在不具备销售人药资格的情况下,将其中5瓶以每瓶20元人民币或25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本村村民刘目民等人。后刘目民、陈珍香夫妇发现该药已过期,遂向石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将丁化平家中所剩28瓶“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予以扣押。

    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昌云华主动到石门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昌云华、丁化平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昌云华、丁化平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昌云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化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结合二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该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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