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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多次盗窃家禽家畜 三“村贼”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5-19 10:45:01


    本网讯(兰珊)  俗话说,“偷抢如能得富贵,世上难有勤劳人。”几个“80后”青年农民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竟成群结伙做起了“村贼”,像老鼠一样昼伏夜出,偏爱将他人劳动成果窃为己有,在受人痛恨、遭人鄙视之余,还须接受法律的惩处,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春宝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孙立贵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艺罚金6千元(罚金均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4月出生的王春宝系该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1983年8月出生的孙立贵系山东省郯城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1987年12月出生的徐艺系孙立贵邻村农民,初中文化。

    2012年2月至8月半年间,被告人王春宝、孙立贵、徐艺3人分别伙同王云虎等6人(该6人均已判刑)交叉结伙,专门于夜间行走农村多次盗窃作案,其中王春宝参与盗窃5起,涉案价值22700元;孙立贵参与盗窃1起,涉案价值8000元;徐艺参与盗窃1起,涉案价值3000元。

    通过阅卷发现,这伙村贼作案特点明显,时间多选在深夜或凌晨人们沉睡时;地点均选在农村;着手行窃前往往有同案犯提前踩点或内外勾结盗窃本村村民财物;赃物均为家禽家畜等农产品或农用品,虽不值钱但以“蚂蚁搬家”式手法敛财而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如:2012年2月8日,被告人王春宝伙同王某虎等4人借着夜色掩护,来到郯城县某村盗窃村妇王某家的鸽子280只,价值18000元;同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春宝伙同王某友等3人趁着月黑风高夜,来到临沭县某村盗窃村民管某黑狗一条价值500元;同年3月6日24时许,被告人王春宝伙同王某波等3人来到临沭县某村,盗窃村民王老太母鸡4只价值400元;同年8月20日凌晨1点,被告人孙立贵伙同王某友、王某波等4人在临沭县某村采取撬门别锁方式盗窃王某小猪24头价值8000元。此外,这伙村贼见啥偷啥、“贼不走空”,电动自行车、拖拉机头等物也不放过。

    另查明,在同案犯相继落网后,本案3被告人分别于去年9月至11月底先后到临沭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春宝、孙立贵、徐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3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各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王春宝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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