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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矿工身份 男子盗窃爆炸物被判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4-05-16 11:59:17
本网讯(杨润生 李文娟) 2014年5月1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了证明自己身份而去盗窃爆炸物的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谢实喜的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3年7月,患有矽肺病的谢实喜向安福县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立其与安福县石溪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因谢实喜无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谢实喜与安福县石溪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谢实喜心有不甘,遂产生偷窃煤矿炸药的想法,以此来达到证明自己身份的目的。2013年11月20日晚上,谢实喜窜至石溪煤矿附井一工作面上,盗窃了炸药三包,共计11.92公斤及雷管4枚。归案后,谢实喜主动将所盗之物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实喜盗窃炸药达11.92公斤,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盗窃爆炸物的目的在于证明自己系石溪煤矿的员工,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归案后,能主动归还炸药,未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酌情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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