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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潜入联通营业厅盗窃三部苹果手机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16 08:50:44
本网讯(陈文博)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朝敬因盗窃三部苹果手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刘朝敬没有手机用,遂到温宿县联通公司转转,在转的过程中,无意中发现联通公司大厅只有一扇普通铝合金框玻璃门,且很容易撬开,瞬生贪念,觉得有机可趁。 刘朝敬经事先踩点和准备作案工具,于2013年12月8日凌晨1时40分许从阿克苏市乘车来到温宿县联通公司营业厅并秘密潜入该营业厅,将营业厅内的苹果4S手机、苹果5手机、苹果5C手机各一部盗走,后被告人刘朝敬将所盗的三部手机变卖并获得赃款5000元。经温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三部手机的价值共计为10030元。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就被害人温宿县联通公司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温宿县公安局出具的抓捕经过、报案材料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收条、证人孟永均、徐剑波的证词、温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温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朝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朝敬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朝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朝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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