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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发票屡教不改 男子领刑1年“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4-05-19 08:59:15


    本网讯(邓秀勉)  谢海均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三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重操旧业,2013年10月31日被抓归案。近日,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谢海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9月中旬,谢海均向他人购买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北海市定额通用发票后,于同年10月30日15时许,在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与四川南路交界处一烂尾楼工地里,以每本人民币55元的价格出售20本给茅某某,在茅清点完毕准备付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从谢身上缴获疑似假发票898份(面额500元3本,每本为50份,面额100元17本,每本为44份)。

    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谢海均的暂住处收缴各类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北海市定额通用发票3138份(面额500元6本,每本为50份,面额100元长发票52本,每本44份,面额100元短发票11本,每本50份)。经鉴定,谢海均所出售的发票及被收缴的发票均为假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海均明知是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海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交易没有完成,是犯罪未遂,所出售的假发票没有流入市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并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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