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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刘如刚等1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4-05-16 11:12:23
被告人刘如刚(右一)等12人出庭受审。 本网讯(兰钰烨) 2014年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北区人民法院对刘如刚等1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如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莫玉陆、戴碧森、兰江、陆庆琪、范华元、曹伟、陈文言、曾华振、梁满忠、罗建福、李润蕾等人,以不同程度涉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八年六个月、七年、六年六个月、六年、十年、六年、五年、四年、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二到十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柳州市聚恒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恒公司)负责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在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旧危房改造项目的拆迁工作。 2012年2月底,被告人李润蕾得知胜利小区的拆迁工作因部分住户拒绝搬迁而受阻,便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刘如刚。被告人刘如刚了解到拆迁业务利润可观,就让被告人李润蕾帮其联系,被告人李润蕾在明知被告人刘如刚没有拆迁、动迁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从聚恒公司承接了部分未搬迁户的动迁工作交给刘如刚实施,并与聚恒公司达成每动迁成功一户被拆迁户签字搬走,就支付2万元劳务费的口头约定。 尔后,被告人刘如刚在胜利小区成立“胜利小区动迁办公室”,并以该办公室为据点,纠集被告人戴碧森、范华元、曹伟参加动迁工作,后被告人戴碧森介绍被告人莫玉陆加入,被告人莫玉陆又介绍被告人陆庆琪、陈文言加入,随后,被告人兰江、曾华振、梁满忠、罗建福也陆续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如刚为首,被告人莫玉陆、戴碧森、范华元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兰江、陆庆琪、曹伟、陈文言、曾华振、梁满忠、罗建福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之间具有下层服从中层、中层服从上层,有事随叫随到的习惯和默契。在发展过程中,该组织成员之间还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即平时吃饭喝酒,下层人员不能和被告人刘如刚共桌,只能上前给被告人刘如刚敬酒;组织成员经过介绍进入该组织后,便由介绍人负责管带,这些规矩约束着组织成员的活动,维系“金字塔”式“公司”制的管理模式。被告人刘如刚购买了大批水管和砍刀4把、东洋刀1把,为该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准备了作案工具。 被告人刘如刚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该组织的事务具有决定权,指挥整个组织的所有成员及其活动,该组织的所有活动经费全部由其支付,交通费和不固定的所谓的“工资”由其本人或者通过被告人范华元发放。被告人莫玉陆、戴碧森、范华元作为骨干分子,直接听命于被告人刘如刚,受命后带领被告人兰江、陆庆琪、曹伟、陈文言、曾华振、梁满忠、罗建福以砸楼梯、砸铁门、放炮仗、堵锁眼、泼粪便、喷油漆、口头威胁等方式对胜利小区及滨江世纪城的被拆迁户进行暴力逼迁;采用威逼、恐吓的方式向被害人石跃林索要钱财;对被害人李华胜的办公楼进行打砸;采用非法手段,帮谢建平消除赌债、帮张文杰解决经济纠纷,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获取经济利益,非法聚敛人民币达347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足以支撑该犯罪组织的活动。其中通过暴力拆迁获利人民币269万元,敲诈勒索获利人民币20万元,消除赌债及解决纠纷获利人民币58万元。 自2012年2月份以来,该组织在被告人刘如刚的直接组织和授意下,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及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其群众。尤其是该组织对胜利小区及滨江世纪城的暴力动迁以来,被拆迁户因该组织的暴力拆迁报警达95次,使得这两个小区尚未搬迁的住户人心惶惶,缺乏安全感,引发了上访事件。在柳州市柳北区一带,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柳州市柳北区房屋拆迁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地破坏了柳州市柳北区一带的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 柳北法院根据开庭审理,认定以上事实,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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