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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特大跨国拐卖婴儿案宣判 一主犯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4-05-16 13:33:45
24名被告人。 本网讯(吴凰汇) 5月16日上午10:00,备受关注的“6·8”特大跨国拐卖婴儿案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清恒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曼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获一年十个月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 经查明,2010年,被告人黄清恒在得知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了从越南组织婴儿到广东省揭阳市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犯意。随后,被告人黄清恒负责与越南籍妇女“阿中”等人联系婴儿来源,并安排被告人陈天祝草簪、阮黄玲、阮氏碧秋等将婴儿从越南境内接送到中国广西东兴市;被告人黄曼丽安排被告人郑斯旭等人到码头接送抱婴儿偷渡入境的妇女到东兴市区交接或送上客车去广东;被告人阮氏军安排赵美嫦及被告人阮氏雪贞、苏雄彬、李亚花、余某华(未成年人化名)等到东兴市接婴儿回广东交给被告人庄存、林燕玲等人出卖。 2011年,被告人黄清恒、黄曼丽与被告人阮氏军达成共同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境内以非法获利的共谋后,逐渐与被告人庄存、阮黄玲、李亚花等24人形成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广西东兴市向中国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 婴儿卖出后,阮氏军将所得赃款扣下自己应得的利润,余款打给黄清恒、黄曼丽,黄清恒和黄曼丽将所得利益平分,其他负责接送或提供帮助的被告人则得到一定好处费,而居间买卖或介绍婴儿卖出的相关被告人也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从2010年至案发,该团伙共出卖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24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庄存、阮黄玲、陈天祝草簪、阮氏碧秋、李亚花、阮氏雪贞、苏雄彬、郑斯旭、彭齐信、林赛珠参与拐卖婴儿多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度量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林燕玲、陈氏萍、黄加好、彭贵、林耀得、高瑶、洪碧琴、史振宝、余某华、陈国兴、阮氏红分别参与拐卖婴儿1人或2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组织、领导、指挥其他成员进行贩卖婴儿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清恒最先提出犯意,在犯罪过程中联系好婴来源后又分别联系被告人黄曼丽、阮氏军组织、安排人员接送、中转、贩卖,系本案中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经查实的其拐卖的婴儿有22人,其中造成12名婴儿下落不明,属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庄存、阮黄玲、陈天祝草簪、李亚花、阮氏碧秋、阮氏雪贞、苏雄彬、林燕玲积极参与实施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是参与拐卖婴儿的具体实施者,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郑斯旭、彭齐信、林赛珠、阮氏红、陈氏萍、林耀得、陈国兴、黄加好、彭贵、高瑶、洪碧琴、史振宝、余某华明知他人贩卖婴儿,仍予协助或帮助或居间介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除被告人黄曼丽、庄存外,其他被告人认罪较好;被告人余某华系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对被告人阮黄玲、陈天祝草簪、李亚花、阮氏碧秋、阮氏雪贞、苏雄彬、林燕玲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斯旭、彭齐信、林赛珠、阮氏红、陈氏萍、林耀得、陈国兴、黄加好、彭贵、高瑶、洪碧琴、史振宝、余某华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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