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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牛挑伤惨摘右眼 饲养人被判赔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5-19 15:05:16
本网讯(张雯静) 四岁幼童被牛挑伤,右眼眼球被摘除留下终身残疾,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动物的饲养人因管理不善承担80%的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5881.8元,幼童的监护人监护不力,放任孩子自行玩耍导致悲剧的发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砚山县阿猛镇的小康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小康的日常生活起居都是年迈的爷爷在家照管。2013年5月,年满4周岁的小康跟着两个6岁的姐姐到隔壁村子玩耍。回家的途中,在经过同寨村民李和青栓在路边的母牛时被挑伤右眼。虽然事后小康被及时送往州医院进行诊治,仍不幸被摘除右眼,为五级伤残,留下终身残疾。因双方协商未果,小康将李和青告上法庭,诉请8.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和青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合计82577.31元。李和青不服,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小康的监护人才应承担。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康年仅4周岁,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尚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其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义务,对孩子的人身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但事发时却任由被上诉人与其他年幼的孩子在乡间地边玩耍,导致小康脱离监管,故小康所受损伤,一定程度上是监护人疏于保护造成,应承担20%的监护不力的责任。综上,二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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