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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幼童工作被机器致残 家长被判担责八成
发布时间:2014-03-05 11:30:43
本网讯(李晓理) 大人带着儿童到工厂车间上班,儿童自我防护能力欠缺,不幸被机器伤害,责任谁来承担?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儿童伤害案件,依法判决肇事机器的工厂和儿童的父亲承担2:8的赔偿责任。 去年的一天,张某带着自己2岁的孩子小强到工厂上班。他负责一个车床紧张的操作,无暇照顾孩子,小强只好自己玩耍。只听“哎呀”一声,孩子的左手触摸到该台机器旋转的部位,不幸被机器挤压致伤。小强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创伤性单指截断(左拇指、食指、中指),左手食中指多发性粉碎性指骨骨折,司法医学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 事故发生后,小强父亲和工厂交涉无果,遂以郑州某制造工厂为被告向二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厂承担小强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郑州某制造工厂辩称,工厂生产车间不是对外开放的场所,员工张某私自把两岁幼童带入到生产车间,致未成年人于极度危险之中;受害方小强及家长起诉的是侵权责任,责任人承担的前提是有过错、有违法行为。而工厂对小强的损伤无过错、无违法行为,且相关人员尽到了管理责任。原告诉请工厂侵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悲剧的发生主要是监护人不尽监护责任而致,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小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随其父亲张某一起到郑州某制造工厂司车间内,左手被机器挤压致伤,父亲张某做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将不满三岁的孩子置于生产车间内,未能尽到其监护职责,且事故发生在张某工作时负责的机器上,工作中亦存在重大疏忽,对小强因此而受到的伤害,张某应承担80%的主要过错责任;被告郑州某制造工厂,疏于对工厂人员的管理,对小强因此而受到的伤害,应承担20%的次要过错责任。 综上,法院遂判决小强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共计228558.80元,被告郑州某制造工厂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45711.76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51711.76元,扣减已付5327.50元,郑州某制造工厂应赔偿小强46384.26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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