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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燃放炸伤右眼 制造商与销售商判赔24万
发布时间:2014-03-26 14:28:22
本网讯(刘易高) 乔迁之际燃放烟花在庆贺移居的同时也给宾友增添了欢乐,可谓一举两得。五彩绚烂的烟花能令人赏心悦目,但存在质量问题的烟花却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10年1月,原告梅某在亲友家庆贺其乔迁之喜时,燃放的烟花突然横向爆炸,致使原告右眼受伤。其后,原告前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及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十余次,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近十万元。烟花制造商仅支付医疗费5万元,原告多次协商无果,于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花制造商,销售商,运输者,购买者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三十万元。 四被告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烟花制造商辩称原告受伤是因为没有按照烟花燃放要求和警示进行操作,应追加烟花燃放者为被告,由燃放者承担责任。被告销售商认为其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所销售产品也具有合格证,原告受损与其无关系。烟花购买者以及运输者则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由烟花制造商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观看烟花时被横向爆炸的烟花炸伤右眼致残属实,相应责任主体应当给予赔偿。被告烟花制造商所生产的烟花在燃放后未能正常升空而是在低空横向爆炸致使观看烟花燃放的原告右眼受伤,应认定烟花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产品具有明显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制造商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被告销售商销售缺陷商品,应予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起诉烟花购买者和运输者,要求其赔偿无法律依据,对此项请求予以驳回。同时,对于原告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也予以驳回。因此,法院判令被告烟花制造商和销售商共同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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