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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放“瑕疵”烟花受伤 两销售商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3-06 10:10:53
本网讯(胡四清 谭洁) 五岁的王某从郝某店中购买烟花彩珠筒后,在燃放时烟花没向上冲,而是从尾部冲出,造成王某的右前臂被烧伤,而郝某的烟花是从陈某店里购买。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两销售商郝某、陈某承担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的70%,赔偿人民币40898.76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2月9日,原告王某从被告郝某店里购买了烟花彩珠筒三板,当天回家在燃放烟花彩珠筒时,由于彩珠筒从尾部冲出,造成原告右前臂被烧伤。当天,原告被送往岳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原告查清,被告郝某店里的彩珠筒是在被告陈某店里购买的,而被告陈某自述所进的货是在华容某鞭炮有限公司进的。原告王某损伤后的损失总计58426.8元。 法院认为,彩珠筒着燃后产生的烟花理应从筒头冲出,此案所涉着燃彩珠筒却从筒尾冲出,说明该彩珠筒质量存在缺陷,原告的伤害是因从被告郝某店里购买的存在瑕疵和缺陷的彩珠筒燃放时造成,而被告郝某店里彩珠筒又是在被告陈某的店里购买,因此被告郝某、陈某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中,被告陈某曾向被告华容某鞭炮有限公司打过电话,并声称造成原告伤害的彩珠筒是从该公司进的货,但在华容从事烟花鞭炮专营的公司有六家,被告陈某也承认从其他公司也进过货,认为造成原告伤害的彩珠筒是从该公司所进,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作为原告还是在幼童期,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烟花时应在其监护人的直接监护下进行,对原告的伤害,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赔偿计算标准的问题,因其自出生后到至今一直随父母在深圳共同生活(其父母一直在深圳务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精神,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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