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燕) 日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唐操、唐潢、刘群抢劫、绑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操、唐潢、刘群犯抢劫、绑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千元、八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年、一年。并由唐操、唐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继云经济损失人民币42 779.07元。
唐操、唐潢系同村村民,素有联系;唐操与刘群于2012年11月在广东结识。2012年12月4日至12月9日,三被告人分别在石门县及澧县境内实施绑架作案一起(未遂),抢劫作案三起,抢得摩托车两辆,手机两部,现金2570元,银行卡3张,财物共计10424元,且致一人重伤。其中,唐操为主绑架作案一起,抢劫作案三起,抢得摩托车两辆,经鉴定价值7525元,手机两部,其中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329元,抢得现金2570元,银行卡3张,财物共计10424元,且致一人重伤;唐潢为主绑架作案一起,抢劫作案二起,抢得手机两部,其中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329元,现金2570元,银行卡3张,抢得财物共计2899元,且致一人重伤;刘群为主抢劫作案二起,参与绑架作案一起,抢得摩托车两辆,经鉴定价值7525元,手机两部,其中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329元,抢得现金2570元,银行卡3张,财物共计10424元。
该院认为,唐潢、唐操、刘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未遂);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绑架罪(未遂)。抢劫犯罪中,一起入户作案,一起致一人重伤。公诉机关指控唐操、唐潢、刘群犯抢劫罪的部分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绑架犯罪中,唐操、唐潢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行为积极,均系主犯;刘群系从犯;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唐潢、唐操、刘群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行为积极,均系主犯。对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唐操、刘群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