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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抢劫1次撞死人逃逸 男子屡作案领刑18年
发布时间:2014-05-15 10:21:18


    本网讯(周中良)  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对5次抢劫作案、交通肇事逃逸案犯作出了公正判决,使其受到了法律严惩。2014年5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郭天龙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判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郭天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6696.4元。郭天龙对郭武、莫玲承担的人民币120000元赔偿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1月14日至3月21日,枣阳市平林镇车河昔岗村村民郭天龙驾驶摩托车在枣阳市区尾随被害人采取殴打等手段抢劫作案5起,抢劫现金5020元。其中手机两部、电棍一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破案后追回现金1100元、手机两部,已退还被害人,其余现金挥霍,物品丢失。

    2013年2月19日晚上8时许,郭天龙驾驶无牌照的两轮125大运摩托车,从枣阳市平林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倒同向行走的行人刘会甫(女)。郭天龙肇事后未对被害人施救并逃离现场。刘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郭天龙多次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二人轻微伤,并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交通肇事罪。郭天龙辩称的没有抢劫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郭天龙的交通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同时认为,郭武、莫玲作为肇事机动车辆所有人及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无法通过保险公司予以理赔,(2013)鄂枣阳民事判决书判令其二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郭天龙应在郭武、莫玲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应当由郭天龙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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