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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姐姐吵架后抢劫面包车发泄获刑10 年
发布时间:2014-05-09 15:54:47
本网讯(况任成) 冲动是魔鬼,不能仅因与家人吵架便去以犯罪的方式来发泄,这样不理智的行为最终不仅害了自己,还会伤害关心自己的家人。近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潘锐与其姐姐大吵一架后,怒火难止便想到去抢劫来发泄,而荒唐的被告人抢劫面包车后拆发动机仅卖120元,虽只得120元,但被告人抢劫的面包车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潘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10月27日0时30分许,与姐姐吵架后,被告人潘锐携带菜刀一把窜到临桂县车站圆盘附近伺机抢劫,其租用被害人石某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谎称去龙胜,途中其提出要到雁山区拿行李,在从雁山区返回桂林市区的途中,其用透明胶去封被害人的嘴巴未果后,持刀威胁被害人坐到副驾驶位置,亲自驾车往阳朔县方向开。途中,其持刀逼迫被害人交出了随身携带的包和手机,在阳朔县阳朔镇登子岩村路段让被害人下车后,其驾车逃跑。之后,其将抢劫所得的包和手机及作案工具丢弃,并将涉案车辆开至桂林市某汽修店拆下发动机,将发动机拿至废旧站销赃得人民币120元。 案发后,涉案车辆(不含发动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4 3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具有持刀抢劫的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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