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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坐货车车厢被电缆绊倒死亡 司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5-15 14:20:15


    本网讯(唐海奎)  学过交通规则的人都知道,货车车厢不能随意载人。然而,营山一“90后”司机漠视交通安全,任由下货的民工坐在车厢的水泥包上。谁知车辆行驶途中,该民工被横挂空中的电缆线绊倒,坠车后不治身亡。2014年4月30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李豹是营山县小桥镇人,平常驾驶一辆货车替人拉货。2013年6月12日下午六时左右,李豹驾驶货车拉着一车水泥,从营山县小桥镇向东升镇方向行驶,货车的车厢上坐着下水泥的卢某。当车行至东升镇东升村公路段时,卢某被横挂半空的一根电缆线绊倒跌落车下。由于发动机噪音较大,加之视线受阻,李豹未及时发觉车后的异常。货车到达目的地后,李豹喊卢某下水泥,但卢某已踪影全无。李豹心想坏了,可能是半路上滚下了车。于是,他赶忙顺原路寻找。就在那根横跨公路电缆下方的公路边,卢某满头是血躺在地上,已没了呼吸。

    眼见闯了大祸,李豹哆嗦着拿出手机报了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过现场勘查,交警认定李豹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电信公司负次要责任。事后,李豹多方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亲属15万元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2014年4月18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李豹后悔不已,抱头痛哭,称事发当天自己太大意了,不该让受害人坐在车厢的水泥包上。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豹驾驶货车时,违反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该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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