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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女子争吵时精神失控将男友溺死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5-12 09:40:23


    本网讯(兰靖阳)  现年56岁的女子艾春,与男友争吵时精神失控,将男友头强按水沟内致死,然后离去自首。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3年9月18日11时许,艾春与同居男友从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的家中走出来,路上突然发生争吵。男友称要回桃源去,艾春也要跟着去,男友不同意并动手打了艾春。艾春立马与男友扭打在一起,两人同时落入路旁边水深及大腿的水沟。落水后两人互相将对方摁入水中。男友逐渐体力不支,头朝下趴在水中。艾春则继续将男友按在水中,直至其不再动弹。之后,艾春独自爬上岸,先走回家收拾衣服,大概30分钟后在东江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其男友已死亡。

    案发后,经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为:艾春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上,被告辩护人称:艾春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也有同村证人证明,艾春的家族有精神病史,艾春本人性格古怪,与人接触较少,同村人都认为她精神有问题。村居委会也出示证明材料,证明艾春平时表现良好,与同居男友关系一直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也出具谅解书,对艾春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春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精神病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因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根据艾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所在社区也同意监管。最终法院对艾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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