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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民警面前不听劝仍伤人赔钱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5-12 11:21:34
本网讯(罗珊珊 陈国平) 姐姐被指“偷人”遭他人指责,派出所门口巧遇“死对头”并互殴,民警劝解下,妹妹却再拉人致使对方受伤。5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香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因罗某怀疑刘某勾引其丈夫裴某,辱骂过刘某,两人结下冤仇。2013年10月2日下午,罗某又去刘某家楼下对其进行辱骂。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玲香(系刘某妹妹)陪同刘某前往官园派出所报案,出来时巧遇被害人聂某(系罗某朋友)陪同罗某前往官园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前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刘玲香与被害人聂某互扯头发,刘某与罗某打在一起。后在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被害人聂某放手,但被告人刘玲香仍然用力一拉被害人的头发,将被害人聂某拉倒在地,致其脸部撞上台阶,鼻子部位受伤,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聂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玲香家属同被害人聂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且已赔偿被害人聂某人民币8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聂某向法院提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撤诉申请,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准许其撤诉的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玲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玲香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刘玲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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