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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致人重伤逃逸赔25万再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5-06 15:19:53
本网讯(聂国华 潘劼倞)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熊玮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熊玮驾驶赣A16B61小型轿车在本市高新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福祥家园住宅小区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祝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祝某原发性脑干伤、弥漫性脑肿胀、左侧额叶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枕部硬膜外血肿、右侧枕骨骨折、头皮下血肿。经鉴定,被害人祝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事故发生后熊玮当即驾车逃离现场。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认定,熊玮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2年12年30日,被告人熊玮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 2013年2月1日,被告人熊玮与被害人祝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熊玮一次性赔付被害人祝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整,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在肇事后逃逸,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熊玮在尚未收到讯问、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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