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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持枪抢劫他人财物 三被告人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5-06 10:23:05


    本网讯(韦建松)  年轻力壮却不务正业,不愿通过辛勤劳动发家致富,总想着走捷径发外财,必定会遭受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犯罪案件,被告人韦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莫仁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莫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莫仁建、韦茏、莫宗均系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农民。2012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莫仁建、韦茏、莫宗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窜到象州县马坪乡龙兴村旁水泥路伺机抢劫。当三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何某驾驶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经过时,便驾车追赶并逼停何某,后韦茏拿砂枪、莫宗拿弹簧刀指着何某,韦茏进行搜身,共抢走何某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70元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800元。

    2012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莫仁建、韦茏伙同莫仁厚(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窜到象州县马坪乡石社村附近公路,韦茏和莫仁厚各拿一把砂枪指着路过此地的被害人梁某,进行威胁并搜身,共抢走梁某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8元、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35元和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当晚21时许,三被告人又窜到象州县石龙镇变电站附近路段,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路旁边、另一辆摩托车横放在路中间后跑到路边躲起来。当被害人孔某一家四口(一男一女及两个小孩)驾驶摩托车经过时,三人冲出来拦停孔某等人,韦茏和莫仁厚各拿一把砂枪顶着孔某,共抢走孔某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

    2012年11月20日晚、29日晚,被告人莫仁建、韦茏伙同莫仁厚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携带砂枪分别窜到象州县马坪乡龙旦村路口、马坪乡大佃村附近公路,以同样的手法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莫某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72元、一包价值6元的软壳真龙牌香烟和现金人民5角钱;抢走被害人蒋某的一辆女式弯梁摩托车(因资料不全,无法认定价值)、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一个棕色背包、一台小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80元。

    2013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莫仁建、韦茏、莫宗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窜到象州县马坪乡驾校附近公路伺机抢劫。当三被告人发现被害人韦某夫妇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时,便驾车追赶并多次欲逼停韦某,在追赶中,韦茏和莫宗各拿一把砂枪指着韦某夫妇威胁其停车,莫仁建则用脚踢韦某的车子,后急中生智的韦某驾车到象州镇龙富村沙岗加油站内躲避,三被告人才停止抢劫并驾车逃离现场。

    2013年7月10日晚,被告人莫仁建、韦茏、莫宗窜到象州县马坪乡龙兴村路口候车亭处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民警依法盘查,因三被告人不能说明所骑无牌摩托车的来源,以及在车上发现有子结、火药,在候车亭不远处发现两支砂枪,三被告人被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查,后三被告人对持枪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三被告人用于实施抢劫的砂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莫宗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何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6370元,取得了何某的谅解。

    另查明,2013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韦茏明知一名青年男子所持有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以13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卢星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仁建、韦茏、莫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己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韦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莫仁建、韦茏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莫宗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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