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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车溜滑撞死车主 家属告保险公司索赔败诉
发布时间:2014-05-12 16:13:16
本网讯(张雯静) 车主在车外被自己的空车溜滑撞死,家属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及商业险第三者险的范围内理赔16万元整。日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严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审查后认定车主的身份不能转化为车外“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险的赔付对象,终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1日早,富宁县的程啸驾驶其购置于四年前的皮卡车同以往一样准备去乡镇做生意,行至城区某路段下车整理货物时,车辆突然自动向前滑行,在无人驾驶的状态下将程啸撞倒后继续向前滑行至行道树,造成程啸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程啸因驾驶了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程啸曾在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含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万元在内的几项商业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约定其自己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事发时,两个险种均在保险期限内。 2013年12月12日,因保险公司拒赔,死者家属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限期理赔16万元。一审法院以车主身份能够转化为保险合同的第三人为由,判决保险公司于15日内理赔。保险公司不服,以程啸作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不应得到理赔为由,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就交强险部分而言,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机动车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伤亡,程啸作为争议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具备交强险理赔的条件。就商业险中的第三者险来说,程啸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险的条款中,已经明确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排除于此险种赔付对象之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签订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故死者家属也不具备请求保险公司就商业第三者险理赔的条件。 综上,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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