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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驾驶撞伤学生 保险公司判赔三万多
发布时间:2014-05-08 15:47:45
本网讯(徐光明 覃道敏) 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月8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易某(未成年人)因伤所受的各种损失合计33240元。 2013年3月8日,董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前往石门县夹山镇杨坪墟场。当日6时10分,车行驶至石门县夹山镇粟山坡村路段时,将站在公路边等校车的小学生易某撞伤,易某受伤后被送到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易某致伤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限为150日,陪护时间为120日,待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取出术,评估后续医疗费用为6000元左右。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董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易某不负事故责任。 易某因伤造成的损失:1、医疗费21358.28元、后续医疗费6000元;2、护理费7200元;3、鉴定费700元;4、残疾赔偿金14880;5、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董炎在中国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易某的法定代理人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中国财保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被保险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董炎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赔偿,保险公司实际赔偿后,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医疗费21358.28元被告董炎已赔偿,被告董炎无证驾驶,该费用保险公司不再给原告易某赔偿。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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