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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坡溜车撞死老太 粗心司机赔钱判二缓三
发布时间:2014-04-29 10:02:18


    本网讯(汪芳)  虽然说“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先想群众”,但是停车的时候同样不能掉以轻心,谨防悲剧发生。曹开隆就是因为停车时粗心大意,酿成了无可挽回的悲剧。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县首例因停车不当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曹开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11月,曹开隆驾车来到该县一处河滩边,并将货车停靠在路边一斜坡上,拉起手刹后随即下车给自卸货车装运石块。车上的石块越来越多,货车也越来越重,大约二十分钟后,过重的货车突然失控,冲下斜坡,直接撞倒正在坡底河边洗衣服的洪老太。曹开隆见发生事故,于是立刻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不幸的是,伤者经抢救无效身亡。后经鉴定,洪老太系因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曹开隆主动联系被害人亲属,真诚忏悔,并积极赔偿。经过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曹开隆赔偿被害人亲属130000元,被害人亲属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曹开隆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曹开隆懊悔不已,他说:“我开车快十年了,一直小心谨慎,没想到因为这次一时疏忽,竟然酿成如此惨剧。我既对不起被害人的亲属,也愧对自己的家人,我就应该时时刻刻绷紧安全红线。现在想想,悔不当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开隆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曹开隆停车时虽然拉起手刹,但是未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忽略对行为结果的认真考虑,其致人死亡的行为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以“犯罪情节较轻”进行量刑。案发后曹开隆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致人死亡后,曹开隆真诚悔罪,通过积极赔偿各项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司法局也出具了判处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的评估意见。法院遂综合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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