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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阻止施工不服行政处罚状告公安局败诉
发布时间:2014-04-29 11:14:41
本网讯(王锡怀) 一女子因阻止公司正常施工,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女子不服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女子被判败诉。 2013年8月29日9时许,高自英到攀枝花市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中禾选矿厂五号采点以自己被征用的土地赔偿存在争议以及自己的房屋未安置为由,阻止该公司的装载机和推土机正常施工,导致爆破公司运输炸药的车辆无法进入爆破作业点进行爆破,造成该选厂无法进行安全生产。事后,米易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3年8月30日对高自英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高自英以自己要求攀枝花市中禾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赔偿的行为于情相融,于理相通,于法相符和自己是正当维权为由,以公安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其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高自英采取非正当方式表达其诉求,在情理上虽然事出有因,但在法理上不能因个人诉求未获满足而行违法之事,亦不可作为违法行为免责的理由,其过激行为客观上扰乱了单位的工作、生产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米易县公安局在立案受理后,展开调查取证,对高自英依法进行传唤、询问,并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最后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高自英的异议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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