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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辞世后继承人被判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还债
发布时间:2014-04-28 15:17:48
本网讯(肖云) 4月25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支持了四原告要求四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返还工程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四原告刘明亮、王辉豪、唐检晓、鲍闻根与四被告辛晓玲、邓兰英、邓兰秀、邓梦富(辛晓玲系邓陆林妻子,邓兰英、邓兰秀、邓梦富系邓陆林子女)的家属邓陆林合伙经营沙场,因需要修一条路,就将该修路承包给邓陆林,四原告出了10.6万元给邓陆林,邓陆林也进行了部分施工。2013年5月22日,双方经结算,该支付的10.6万元,加上审查采沙证等费用共16万元,由邓陆林出具了欠条,并约定路面硬化500米则欠条归还邓陆林。当时四原告及邓陆林、邓梦富在场。出具欠条后,邓陆林未再动工。 2013年12月邓陆林因病死亡。后四原告向万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四原告返还工程款16万元。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陆林在未完成工程的情况下,经结算向四原告出具欠条,四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受胁迫出具,故应有效。四被告系邓陆林亲人,故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将该16万元支付给原告。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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