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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被发现打伤人 男子被判抢劫领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4-05-05 14:33:58


    本网讯(朱倩)  本想偷狗却打伤了人,性质也从盗窃转化为抢劫。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熊美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熊美荣伙同同案人熊耀亮(另案处理)携带弓弩(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樟树市大桥街道办事处张家村偷狗。被告人熊美荣发现一条大黄狗,遂用带来的弩射杀,被被害人张某发现。因怕被害人叫喊,被告人熊美荣便持弩砸了被害人张某头部一下,将张某的头砸破。被害人张某忍痛大声呼喊,并与闻讯赶来的村民将被告人熊美荣抓住,熊耀亮则趁机骑摩托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熊美荣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9000元。

    被告人熊美荣对上述事实作了供认。被告人熊美荣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系抢劫未遂,理由是本案是转化型抢劫,而抢劫既遂必须具备取得财物和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两个条件中的一个,而被告人熊美荣既没取得财物,给被害人造成的也是轻微伤,以上两个条件均不具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美荣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致轻微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美荣的行为属抢劫未遂的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熊美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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