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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生恨放火报复 “痴情”小伙赔钱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08 08:56:53


    本网讯(刘芳)  每个年轻人都渴望纯真的爱情,甚至会为之不惜付出一切,但在追求爱情的同时,也应尊重对方的选择,否则就可能走极端失足走上犯罪的道路。2014年5月4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件,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梁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年初经人介绍,“80后”小伙儿梁刚与同村的贾灵(女)相识,由于贾灵长相出众,梁刚对其颇有好感。为追求贾灵,梁刚多次为其购置衣物和室内用品,但贾灵仍拒绝与其交往。

    同年10月10日下午3时许,恋爱不成心生怨恨的梁刚,为泄愤窜至被害人贾灵在濮阳市区某城中村一出租屋(面积约40m2)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贾灵的衣物点燃,待火势蔓延整个房间后,翻窗逃离现场。经鉴定,室内被烧毁物品价值共计1599元,房屋修缮费用价值8195元。案发后,梁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贾灵损失38000元,赔偿房东马强损失9000元,取得二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刚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放火罪。梁刚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鉴于梁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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