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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赔偿纠纷实施报复 男子毁车泄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4-08 15:16:59


    本网讯(何徽)  周美强因与他人在赔偿问题上存在纠纷,将怨气撒到他人车上,将车砸坏。近日,广西浦北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周美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周美强认为被害人张宝新修路占用其山岭,双方因赔偿问题存在纠纷。2013年10月23日下午15时许,周美强手持铁管和刀具来到浦北县龙门镇某村委会的张宝新承包的山林欲找张宝新,没有找到张宝新,发现张宝新的一辆长城牌皮卡车停放在山林内,于是便持铁管、刀具对该辆皮卡车进行打砸和踩踏,并用刀将该车的三个轮胎刺破,造成该辆皮卡车的玻璃、引擎盖、仪表盘、车顶、轮胎等部位严重损坏。

    经鉴定,被故意毁坏的皮卡车价值人民币12073元。被告人周美强被传唤于2013年11月20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在庭审前,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美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宝新达成了调解协议,已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宝新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12073元,得到了张宝新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美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美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宝新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张宝新的经济损失,得到张宝新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故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从轻处罚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没有过错。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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