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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公司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06 15:33:49
本网讯(徐光明 覃道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5月6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向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李向前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09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向前系原石门雄黄某公司股东、职工。2011年3月31日,该公司因环保问题正式停产关闭,进入清算程序。该公司清算期间,成立了公司财产保卫组,负责看守公司财产,李向前担任保卫组负责人。2011年7月份的一天,李向前叫离当天值班人员,自己值班,随即给杨某打电话,要杨某带人到其值班看守的地方盗取漕沟铁盖板,杨某便联系了另外两人携带钢钳赶到现场,在李向前指挥下将漕沟铁盖板二十七块共2374千克搬上卓某的三轮车,运至卓某家后,以人民币25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收购站,得赃款5700元人民币。 同年8月11日上午,李向前给卓某打电话,要卓某带人盗拆石门雄黄某公司内的变压器,卓某邀请了5人,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在李向前的带领下进入现场,将变压器里面的油放出。等到了傍晚,几个人用串胡轳将变压器放到地面,拆出变压器内的约300千克铜蕊搬到一辆面包车上,运到慈利县销赃,得赃款8000多元,李向前支付了卓某等人工资及运费4000元人民币,剩余赃款4000多元被其挥霍一空。 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漕沟铁盖板、变压器内紫铜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向前利用其负责看守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便利,采取盗窃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向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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