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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阳台入室盗钱财 窃贼领刑8个月罚四千
发布时间:2014-05-06 16:10:13


    本网讯(王海波)  为获不义之财,男子攀阳台从窗户爬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启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冯启军窜至南昌县“梦里水乡”小区百花庭3栋5单元,攀阳台从窗户爬入该单元101室,盗得人民币1300元及百货大楼1000元代金券。

    2013年9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冯启军再次窜至南昌县“梦里水乡”小区山花庭3栋3单元,攀阳台从窗户爬入该单元202室,盗得价值人民币1264元的佳能牌数码相机一台、华硕牌平板电脑一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启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启军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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