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屡次盗窃销赃 三被告人落网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5-06 15:43:01


    本网讯(周中良)  枣阳市兴隆镇两个青年无所事事相约多次盗窃为了发财,抓获归案后受到法律制裁。 2014年5月3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杨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习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冯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月5日晚至3月17日晚,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沿河街无业青年习三在该镇大庙村村民杨中5次邀集下,两人到枣阳市兴隆镇邮政储蓄所、盐矿路荣新花园、新鑫大道附近的建筑工地上,将1050个“步步紧”和两辆手推斗车、15捆箍筋、23捆钢筋废料盗走,价值共计5417.50元,并连夜以低价分别销赃给冯明和雷明。

    2012年5月28日晚,杨中到兴隆镇盐矿路荣新花园的建筑工地上,将200个“步步紧”和一辆手推斗车盗走,价值937元,并连夜以85元的价格销赃给冯明。2012年6月8日晚,杨中撬窗进入兴隆镇一房屋内正欲盗走建筑物资时被杨某发现,杨中被当场抓获。

    杨中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窃所得物品价值6354.5元。习三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所得物品价值5417.50元。冯明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物品,仍予以收购,收赃4起,价值4054.50元。2012年8月21日,习三到枣阳市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杨中、习三多次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冯明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物品,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中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习在犯罪中作用较轻,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冯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